【娃娃醬】評論
第 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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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V(B)以被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X(C)以全部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X(D)以當事人中一人應有部分最少者之價額為準 X民事訴訟法 第77-11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