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velydebby C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基本法 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 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 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用戶】fairy45121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教育選擇權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國民教育法第4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