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aa3699】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A)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D)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