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daa3699】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1以上。(A)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2以上。(C) 三、依第32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又3/1以上 (B);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又3/2以上(D)。
【Jocelyn Wang】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