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B)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C)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D)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存款100萬元可以繼承債務120萬元也需要負擔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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