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向何處提出行政救濟?
(A)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20日內,向裁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
(D)30日內,向裁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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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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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