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第56條(鐵路機構應遵行之安全措施)【相關罰則】§67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 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成功的一天】評論
鐵路法第56條 已刪
【Xiang Yi】評論
新增為(56-1).(56-2).(56-3).(56-4).(56-5)
【智磨】評論
56-5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