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何者並非允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以認定而得暫時將入出國人民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情形?
(A)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B)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C)持有偽造之護照
(D)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Crystal Tao】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第69條(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之情形)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五、拒絕接受查驗。   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