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關於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B)如有在臺指定之親友,對其之通知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
(C)如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應為收容替代處分
(D)因收容原因消滅,內政部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0),B(1),C(6),D(0),E(0)

用户評論

Crystal Tao】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38條之1第二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曾小君】評論

已廢止,就不需要替代處分

@@】評論

並不是廢止就不需要替代處分而是得為收容替代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