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323 條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
【用戶】熱血消防員Me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清算人: 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一個組織,是清算中公司行為能力的實施機構,具體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組織後,股東會仍然發揮作用,股東會可以決議將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過,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股東會無權將其解任。二、法院依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適用於所有清算人。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清算人的解任;不過對於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因其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係,股東會當然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