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這題考釋字第443號理由書,以下節錄: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選項B,補充:吊銷證照是行政罰的一種,依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選項C),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選項A&D),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