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題名】評論
(一)查封義務人之不動產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手段,可知(A)非本題正確選項。(二)行政執行法§17Ⅵ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可知(B)之論述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手段,非本題正確選項。(三)刑法§38Ⅰ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補充沒收---刑法沒入---行政罰-間接執行: 怠金、代履行
【Damaris】評論
(A)依行政執行法第16條「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故查封為行政執行之方法。(B)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六項之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故管收為行政執行的方法。(C)沒收是刑法用語,沒入是行政罰法用語,因不同類型,故用不同文字作區別而已。同理,罰金、拘役,刑法用語;罰鍰、拘留,行政罰法用語。(D)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一項「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故處以怠金為行政執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