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應如何決定?
(A)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之明文規定
(B)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之規定
(C)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
(D)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損害賠償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1391
統計:A(1886),B(271),C(3118),D(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第120條、授益處分、給付之訴

用户評論

Juun Fang】評論

第 127 條(受益人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Kim(已上榜)】評論

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範圍。確認方式:以書面行政處分確定。

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derek801204】評論

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