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西】評論
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feihung4063】評論
一、憲法第二十三條: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換句話說:只要有必要的程度,就可以用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