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法】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C)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A)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B)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D)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死都不販售!阿想撈錢,甲】評論
(D)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這條可以白話解釋嗎?還有「視為其所自為」什麼意思呢?以上,感謝
【鄭文民】評論
就是視為當事人所為陳述如果當事人對於輔佐人所為的事實陳述有異議時,得更正之
【陳宣文】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C)當事人或...
【死都不販售!阿摩想撈錢,甲】評論
(D)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這條可以白話解釋嗎?還有「視為其所自為」什麼意思呢?以上,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