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前偶、幾親等內之血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A)五親等 
(B)四親等 
(C)三親等 
(D)二親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425
統計:A(44),B(1809),C(616),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兼職、迴避、迴避事由

用户評論

Katrina Lin】評論

比較題: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A)二親等以內 (B)三親等以內 (C)四親等以內 (D)五親等以內迴避任用:三血三姻自行迴避:四血三姻

吳偉哲】評論

第 32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千夏-人事行政】評論

嗜血三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