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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56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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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64號人民之財★★★★★★,★15...
【111行政三等上榜】評論
釋字第564號(民國92年08月08日)爭點: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解釋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