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李老師是快樂國小的老師,他的聘期原本到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但他因違反教師法,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自民國103 年 8 月 1 日起解除聘任關係,並經縣政府核准在案,請問李老師的離職屬於何種狀況?
(A)解聘
(B)不續聘
(C)停聘
(D)撤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2194
統計:A(895),B(2821),C(212),D(33),E(0)

用户評論

方雅錚】評論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1)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2)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3)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劉菇芸】評論

回1F

張昕昕】評論

解聘:一年還沒教完(聘約還沒結束),現在馬上立刻叫你走人不續聘:把今年教完(聘約走完),明年不用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