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 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