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應為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學歷變更登記
(B)職業變更登記
(C)出生登記
(D)國籍回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805
統計:A(14),B(8),C(867),D(65),E(0)

用户評論

Berry】評論

第 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遷徙登記。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

維克】評論

《戶籍法第48-2條》

Juju】評論

戶籍法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