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en Lin】評論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第 五 條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辦理第二條有關事項。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第三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 解散後教評會成員應不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啊???
【林弘杰】評論
公正人士指? = =
【YI】評論
答案有誤吧~~~這份試題蠻冏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需包括下列何者?(A)教師代表 (B)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C)以上皆是修改成為20.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成員,需包括下列何者?(A)教師代表 (B)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C)家長會代表 (D)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阿部6653】評論
不好意思,雖然校長是行政人員,但行政人員不只有校長,法規上也未寫行政人員,請修正成校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