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 第二章第二審 相關法條
【Nordicstar】評論
C 錯在"僅"字
【詹佳蓉】評論
我的理解是:再審、非常上訴、上訴都是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歸類在適用;變更起訴法條則牽涉到犯罪事實的認定,與利益並無關聯。
【低調的少主】評論
我的理解是:再審、非常上訴、上訴都是當事...
【Nordicstar(10】評論
C 錯在"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