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有權決定是否羈押的人為法院,依裁定而執行的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該是這個意思吧。警察可以直接做的是逮捕拘禁,抓他起來;羈押是已經關起來了,限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來裁判。
【用戶】Evan Hu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條等規定,於法院外復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賦予檢察官核准押所長官命令之權;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賦予檢察官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繼續羈押暨其他有關羈押被告各項處分之權,與前述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均有不符。
【用戶】黃秀晨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我看那個HERO 木村拓哉審犯人時,那些人不是都被「雞鴨」任人宰割嗎?不然臨時通知到檢調處審問嗎?檢查官覺得有罪就再進一步起訴呈法官審理 警察(負責逮補,進雞鴨) 檢調負負 (偵辦決定是否起訴送審) 法官 (負責發搜索證,雞鴨令,通訊密秘書,審案)我會錯意以為有權決定雞鴨的處置方法為那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