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resa Mo】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 (事項排除*8)第2款 外國人出、入境---選項B,很賊,如果只背出、入境就會被拐
【Ya Ya Cho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第4、6、7款在過去乃特別權力關係,該領域的法治主義與司法審查均被排除適用,而形成行政的自由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