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0.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1)第十三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係指未滿
(A) 十二歲
(B) 十歲
(C) 六歲
(D) 三歲 之兒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9464
統計:A(321),B(20),C(3216),D(141),E(0)

用户評論

rouchiung】評論

發展遲緩(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 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95.09.29修正)

さる ちゃん】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13條「特殊教育法第3條第2項第11款所稱發展遲緩」是指未滿「6歲」之兒童。

】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