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直轄市、縣[ 市] 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縣[ 市] 之自治法規應由何機關廢止之:
(A)改制前之縣[市] 政府
(B)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
(C)改制前之直轄市政府
(D)改制後之縣[市] 政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3382
統計:A(295),B(5103),C(134),D(179),E(1)
用户評論
【Chia Hui Huan】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2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