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一、【廣義】的警察:【學理上】、【實質】...
【李韻茹】評論
現行相關規定:一、廣義警察的規定:該號解釋文便指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從而認定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無違於憲法,主要在於行政執行員的此項職權之行使,屬於廣義的警察權之行使,符合憲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憲法第8條所謂的「警察」,實採用廣義定義。大法官在該號解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