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貓】評論
民國86年的.....
【ka】評論
我說....知道這個要幹嘛.....特殊教育法2009年後也修了好多次了啊
【sunny】評論
目前<2019特教法>仍有提到:第 2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yi】評論
想問A選項
【蓉蓉】評論
(C)前者提及安置特殊學生之普通班可減少學生人數-應改為身心障礙
【赫】評論
所以他A選項指的前者是指題目上的前者,還是年分上的前者...?
【伯寧Bee】評論
看完上面老師的解答,還是不解A選項為何正確.....86年-第七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應保持彈性。98年-第十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