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諸多權利。以下何者不屬於教師的權利?
(A)參加教師組織
(B)參加在職進修活動
(C)提供學校教學之興革意見
(D)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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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D)積極維護學生受 教之權益。→義務★31...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D)積極維護學生受 教之權益。→義務★31...

Bruce】評論

一、教師的權利:(★)★★★★★:...

Ella Chan】評論

教師法第 五 章 權利義務第 31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