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身體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比照刑事被告之司法程序,同一處理
(B)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剝奪人民身體自由
(C)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剝奪人身自由時,應舉行聽證,以確保人民之防禦權
(D)無論理由為何,行政機關應事先聲請法院同意後,始可剝奪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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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1地特已上♡繼續努力】評論

B的例子就是暫予收容處分,入出國管理機關自行就可以以行政處分決定剝.....看完整詳解

popo】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機關依...

陳怡君】評論

(A) 原則上比照刑事被告之司法程序,同一處理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 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 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 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 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 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 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 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88

tuohuan】評論

釋字588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管收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就是所謂的脫產),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法院若裁定准許,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