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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n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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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n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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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