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randot Chan】評論
BCD都是教師的"權利"A是"義務"&"權利"
【Anita Chu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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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Min Chiu(感】評論
教師法第17條第17條(教師義務)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