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張君自小赴美就學、工作,10 年前被延攬回國,為投入公部門服務,去年回復國籍,請問他目前可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國立大學校長
(B)行政院政務委員
(C)蒙藏委員會委員
(D)立法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1134
統計:A(376),B(15),C(35),D(20),E(0)

用户評論

eleven】評論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

Gary】評論

國籍法 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九、陸海空軍將官。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weiqiqi ΩДΩ】評論

國籍法18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