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權利和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範圍
(B)教師得自由參加教師組織
(C)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D)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5498
統計:A(17),B(36),C(879),D(72),E(0)

用户評論

海家】評論

【教師法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