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月】評論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75321B號 令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第 3 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第 4 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出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32
【Tai Fong Lee】評論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10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第 3 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 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