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行政機關可以動支「第二預備金」的情形?
(A)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B)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C)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D)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3398
統計:A(356),B(1177),C(267),D(366),E(0)

用户評論

none】評論

預算法 第70條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C)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D)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A)預算法 第79條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B)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預算法 第83條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是桂】評論

有法「追加」,計畫「第二」,其餘都「特別」

鵋韹麀】評論

簡單說明一下第一預備金是給「機關自己」用的。數額不能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只有B是機關因為自己的問題需要用的第二預備金是「給國家」用的,是編在「總預算」裡面所以A、C、D就都適用第二預備金A是「政事需要」,所以不是機關本身的問題C跟D所說的「計畫」是像是「前瞻計畫」這種由中央擬定的計畫也並非由機關自己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