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peiyi56】評論
教師考績 無家長會等規定
【Tai Fong Lee】評論
(A)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B)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第 9 條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