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 第 3 條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 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lupeiyi56】評論
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
【芊慧(上榜繼續拚!!!)】評論
(A)8小時(C)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D)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