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下列何者審議之?
(A)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B)中央政府層級的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C)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D)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的教育審議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7829
統計:A(18),B(47),C(293),D(158),E(0)

用户評論

e263023】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 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