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1365
統計:A(2388),B(1049),C(162),D(534),E(0)
用户評論
【gaga lee】評論
不安抗辯權-白話文舉例:甲欠乙50萬,乙欠甲40萬,甲要先還乙50萬元但甲要還錢之前,發現乙欠賭債破產被黑道追殺準備烙跑了如果這情形下你是甲你還會還他錢嗎?如果甲還乙錢,乙還尚欠甲40萬以乙的情形因該是還不出來,你是甲你會不會感到很不安所以遇到這情形甲雖然因該要先還乙錢,但甲可提出不安抗辯權,可要求乙先付甲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