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
【Bao】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