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頭】評論
管收●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