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評論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n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n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n,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n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n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n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n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n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阿答力】評論
管轄之種類(一) 事務管轄:指依事務種類,定管轄之機關。例如警政由警政署管轄,環保由環保署管轄。 (二) 土地管轄:指以地域劃分,定管轄機關。例如中央機關,其管轄範圍遍及全國;縣、市機關,其管轄範圍及於縣市。(三) 層級管轄:指同一種類事務,因行政層級分化,於不同階段屬不同層級行政機關管轄。例如提起訴願,則有原處分機關、訴願決定機關。 專屬管轄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 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旨址所在地。 四、 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