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於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實施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送達方法?
(A)公告送達
(B)公示送達
(C)補充送達
(D)留置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1053
統計:A(6),B(3),C(2),D(8),E(0)

用户評論

frank】評論

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n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n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n用之。n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n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骨頭】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