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孫志明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行政法上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又若對此異議決定仍有不服,仍得依執行行為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
【用戶】張貴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 選項的意思應該是可以對於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國內學者有不少認為對於執行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時,應當准予提起撤銷行政訴訟。而對於事實行為之執行措施,如尚未執行終結,可基於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網路上找的(B) 確定的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救濟--符合要件可提再審
【用戶】只求讚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最佳解於107年10月10日所提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內容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已於同年4月前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變更,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