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因依法行使職權以致人民受有財產上之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者,應如何處理?
(A)以金錢補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B)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
(C)予以回復原狀
(D)以金錢補償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6667
統計:A(4),B(2),C(1),D(5),E(0)

用户評論

骨頭】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