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金】評論
(A)校長為召集人(C)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D)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簡玉琳】評論
100年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本會置委員13人至2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Jia-Xian S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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