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emis Heish】評論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五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第三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Wen Fanny】評論
國家賠償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上,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babyeyes888】評論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A)國賠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B)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C)國賠法第7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D)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