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律師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應為下列何者救濟?
(A)提起訴願
(B)提起申訴
(C)提起行政訴訟
(D)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6515
統計:A(80),B(82),C(327),D(3471),E(0)

用户評論

S(107高普雙榜)】評論

釋字第 378 號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