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行執法 第 41 條
【蔡孟軒】評論
即時強制之補償,以金錢為之。
【珍惜時間】評論
第 41 條(行政執行法)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題目】:(B)該管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及時強制,致人民遭受特別損失時,其得請求損失補償,該項補 償應以下列何者方式為之? (A)法無明訂...
【derek801204】評論
該管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及時強制,致人民遭受特別損失時,其得請求損失補償,該項補償應以一律金錢補償為之沒有所謂原則例外